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6 17:46:57

作者:舟舟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菲律宾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3年6月2日起对菲律宾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菲律宾,《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


本公告自2023年6月2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doc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24日

出口至菲律宾特别货物清单 附件内容:

图片

图片

文章内容源自: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