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进口
发布时间:2026-10-28 17:22:32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进口的相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2号(关于进口博茨瓦纳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博茨瓦纳共和国土地和农业部(以下称博方)有关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博茨瓦纳共和国土地和农业部关于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包括:
1.橙,学名Citrus sinensis,英文名Orange。
2.橘,学名Citrus reticulata,英文名Mandarin。
3.葡萄柚,学名:Citrus paradisi,英文名:Grapefruit。
4.柠檬,学名: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三、允许的产地
博茨瓦纳柑橘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冷处理设施须由博方审核,并由中方和博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出口货物在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节前,博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定期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2.纳塔尔实蝇Ceratitis rosa
3.非洲龟蜡蚧 Ceroplastes destructor
4.黑丝盾蚧Ischnaspis longirostris
5.非洲橘硬蓟马 Scirtothrips aurantii
6.苹果异形小卷蛾 Thaumatotibia leucotret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注册果园应在博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落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如开展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
2.博方或其授权机构应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如果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3.针对地中海实蝇、纳塔尔实蝇及苹果异形小卷蛾,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监测,每种诱捕器设置的密度分别为每平方千米不少于3个,不足1平方千米的单个果园每种诱捕器设置不能少于2个,每2周至少检查一次诱捕器。
4.针对非洲龟蜡蚧、黑丝盾蚧和非洲橘硬蓟马,输华果园应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监测,每2周监测一次。
5.输华果园须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至少两年,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应包括监测时间、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采取的防治措施;化学防控记录应包括在生长季节内使用的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活性成分、浓度、施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柑橘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博方官员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2.包装厂须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能够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如设置防虫网)。
3.输华柑橘在包装过程中,须经过剔除、挑选、分级,进行杀菌、清洗、刷果、打蜡等工序,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枝、叶、根和土壤。
4.输华柑橘须与发往其他市场的柑橘分开包装,并单独存放。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第15号标准(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区或县)、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运输华柑橘的集装箱应在装箱前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装箱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虫措施。
(四)冷处理措施。
所有输华柑橘须在博方或其授权机构监管下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应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和附件3)进行。冷处理指标须满足以下条件:
柠檬:3℃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柑橘(柠檬除外):-0.2℃及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1.0℃及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9天或以上。在冷处理前,水果需预冷至少72小时以达到处理温度。
(五)离境前检验检疫。
1.在输华柑橘贸易开展的前两年,博方官员或其授权机构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输华柑橘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博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输华柑橘,博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以及集装箱号,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Citrus from Botswan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
3.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货物,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开始时间、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4.博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柑橘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或木质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柑橘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海关将验核有关单证和标识,并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中方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博茨瓦纳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果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情况,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