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埃塞俄比亚豆粕进口
发布时间:2025-07-07 11:29:36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45号(关于进口埃塞俄比亚豆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埃方)关于埃塞俄比亚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塞俄比亚豆粕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埃塞俄比亚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的豆粕(soybean meal),是指在埃塞俄比亚境内种植的大豆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三、企业注册
输华豆粕应来自埃方考核批准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埃方向中方推荐符合要求的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豆粕不得携带以下有害生物:
1.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 鹰嘴豆象(Callosobruchus analis)。
3.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五、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要求。
1. 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
2. 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输华豆粕应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单独存放。存放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污染。
(二)包装及运输要求。
1. 输华豆粕使用的包装应干净卫生,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2. 装载输华豆粕的集装箱(包括其他密闭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埃塞俄比亚豆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thiopian soybean meal is exported to the Pleple’s Repubic of China”中文和英文字样。输华豆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豆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输华豆粕应随附由埃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meal from Ethiopian to China, and is free of quarantine pests of China's concern”(该批货物符合埃塞俄比亚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输华豆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6. 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中方将向埃方通报,并根据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7月3日
内容转自海关总署